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教高办〔2023〕1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科生实习管理工作,确保实习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充分认识实习的重要意义。实习教学是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是理论教学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学生了解社会,了解国情的有效措施。
第二条 准确把握新时代实习的要求。针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新形势,积极应变、主动求变,把实习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积极探索校内与校外、实体与仿真、认知与实操相结合的实习教学新模式。不断更新实习教学内容,及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习教学内容。
第三条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实习教学。本办法所指实习教学是本科培养方案中专业实践环节的统称,主要包括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工程训练、社会调查与社会实践、课程设计等环节,不包括毕业论文(设计)环节。
第二章 实习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健全实习工作责任体系。实习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组织校级实习基地建设、开展实习工作的检查评估,统筹协调实习教学中的重要事项。学院是实习管理的主体,负责实习教学导师队伍建设,实习教学资源建设,落实实习教学任务等工作。学校其他部门协同做好有关工作。
(一)学院应结合专业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行业惯例、专业认证等要求,系统规划实习教学体系。
(二)学院应科学安排实习内容,制定实习大纲,明确考核要求,健全质量标准,创新实习形式,确保学生实习效果。
第五条 合理安排实习组织形式。实习教学可采取集中与分散、校内与校外等多种形式进行。集中实习是指由学院统一组织、安排专业指导教师带队,多名学生同时在指定实习单位或区域进行的实习。分散实习,是指单个学生自主联系或指导教师推荐实习接收单位,按照实习单位要求在学校和单位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的实习。分散实习需经校内指导教师批准、学生家长同意方可进行。申请分散实习的学生需填写《我校分散实习申请表》(附件1),同《实习大纲》一起送达接收单位,接收单位确认有条件满足要求的情况下,指派人员担任实习学生的兼职指导教师。
第三章 实习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合理选择实习场所。学院应根据实习内容,按照就地就近、相对稳定、节省经费的原则,选择专业对口的单位组织学生实习。集中实习场所应相对稳定,力争建设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的产学研基地,长期互利合作,提高实习效果。校外集中实习需经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分散实习的实习单位应是专业对口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可同时接纳进行毕业论文(设计)。
第七条 科学制定实习方案。实习过程应遵循实习教学文件要求,实习教学文件包括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和实习指导书。
(一)实习大纲是进行实习的指导性文件,必须按照培养方案和专业培养目标来制订,主要内容包括:实习目的与要求,实习的内容与方法,实习的时间要求,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的标准等。
(二)实习计划是依据实习大纲要求,结合实习现场条件拟定的实习执行程序,主要内容包括:实习地点、实习内容、实习的具体时间及人员安排、实习程序、考核办法等。
(三)实习指导书依据实习大纲编写,应能全面反映该实习环节的教学内容,包括实习的性质、目的、时间、注意事项等。实习指导书还应包括实习思考题、作业、参考资料等内容。
第四章 实习教学指导教师职责
第八条 选好配强实习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由学院负责遴选,集中实习每班至少配备1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一般应由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代表学校对实习的全过程负责。分散实习的指导教师,要与学生共同拟定实习计划,定期检查或抽查学生实习情况,严格实习相关要求。
第九条 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实习过程由指导教师负责,指导教师应由责任心强、实习教学经验丰富的校内教师和实习单位的兼职指导教师担任。校外指导教师由学院聘请,可颁发聘书。
(一)指导教师应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提前与实习单位联系和沟通,根据实习大纲的要求,会同实习单位负责人拟订详细的实习实施计划,做好食宿安排等事宜。
(二)指导教师应深入实习现场,对学生实习进行专业指导。鼓励聘请实习单位人员作报告、讲座、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组织阶段小结,交流实习经验,保证实习教学质量。
(三)指导教师要切实加强学生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密切跟踪指导学生实习工作,定期检查学生实习情况并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重点针对自行选择单位分散实习的学生,指导教师及时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和学习生活状态。
(四)指导教师应对学生进行纪律、安全、保密、爱护公共财产以及与人和谐相处等教育,严格实习纪律,对违反纪律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指导教师有权终止其实习,并及时上报学院进行处理。
(五)指导教师在学生实习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从事与实习无关的其他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须报学院批准同意并做好交接工作。
(六)指导教师应指导、检查、督促学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做好实习考核和实习工作总结,要求见附件2。实习教学结束时,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定实习成绩。实习教学考核材料及总结报告交学院存档。
(七)指导教师在发生紧急事故时,负责统一处理紧急事故的组织协调、报警联络、抢救疏散、事故处置等工作,及时向所在院(系)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当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后,配合其处置事故。
第五章 实习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十条 严格学生实习管理。学生需严格按照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实习指导书的要求参加实习,听从指导教师指挥,服从统一安排,圆满完成实习任务。
(一)认真做好实习日记,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思考题和实习报告。虚心向实习单位的工作人员学习,认真思索,刻苦钻研,积极参加实践,努力正确认识社会、掌握实际知识。实习日记、实习报告等要求见附件2。
(二)严格遵守学校实习要求、实习地的地方性法规、风俗习惯,实习单位的安全、保密、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物、勤俭节约,在实习过程中珍惜各种资源。
(三)实习期间在指导教师带领下积极参加各类有益活动,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维护学校声誉贡献自己的力量。
(四)实习期间,应时刻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互相关照。实习期间外出活动的,要经指导教师批准,利用节假日外出的,亦要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指导教师批准,不得擅自到离住地较远的地区活动,不得进行与实习大纲和计划无关的外出参观、访问、野炊、旅游等活动。
(五)因违反安全制度和实习纪律,造成自身伤害者,由本人负责,造成国家或他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伤害等,应承担经济或法律责任。对因违法违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从重处分。
(六)学生擅自不参加实习教学或实习教学期间缺勤累计超过实习教学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次实习教学考核,随下一级相同或相近专业参加实习教学,实习教学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合理安排实习补修。因特殊原因确无法参加实习教学的学生,需在实习教学前报告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批后,可随下一级相同或相近专业参加实习教学。
第六章 实习的考核
第十二条 严格实习考核要求。实习教学考核必须坚持标准,既要考核学生完成业务学习情况,又要考核其在实习中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态度和组织纪律性。
第十三条 科学制定实习考核标准。实习教学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成绩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记录,准其重修一次。实习成绩的评定,可综合采取评阅实习报告、实习日记、个人作业、实习单位评价表(附件3)等进行评定,具体办法由各学院制定,但在实习前必须向学生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 实习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落实实习经费专款专用。各学院按照学校下达的本科生教学业务费金额,根据《我校本科生教学业务费使用管理办法》(西工程大教字〔2016〕51号)合理安排使用,超支部分自行解决。校内实习的实习经费只能用作购买实习所需耗材或必需品,不能作为劳务费或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 实习经费的报销。实习结束后,实习负责人向学院汇报工作后填写实习经费报销单,经主管教学副院长验收、学院负责人签字后,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八章 实习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实习教学安全管理职责。实习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校、院(系)两级负责制。由教务处代表学校负责全校实践教学工作的管理,制定、督促、检查学生实习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各院(系)及相关教师负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学生实习安全职责和纪律要求。
1. 实习前,学生必须与院(系)签订《我校学生外出实习安全责任书》(附件4),外出分散实习的学生须经院(系)审批后方可进行实习,同时要求严格遵守学校实习安全管理规定,定期向院(系)领导、指导教师汇报实习情况,不得与学校和指导教师中断联系。
2. 实习中,学生须做好防火、防盗、防病等工作,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到江、河、湖、海、水库、水塘等处游泳。讲究卫生,防范感染疾病、食物中毒等。正确使用实习单位和住宿场所公用设备、设施,自觉遵守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并注意安全操作和维护保养。发生紧急事故时,学生应及时向带队教师、学生报告或110联系,带队教师未能与走失或失踪学生取得联系时,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实习学生安全应急处理程序。实习带队教师担任应急总指挥,设置应急报警联络组、抢救组、疏散组、事故处置组等,遵循应急处理程序,包含应急识别、应急报告、应急指挥、抢救、事故处置、事故调查六个环节及时进行处理(附件5)。
第九章 实习教学督导
第二十条 学校和学院应安排教学督导,对实习教学进行检查。校级实习督导教师负责对实习过程进行抽查,包括与实习指导教师、学生座谈交流,检查上一学期实习报告、实习文档等形式,并根据检查情况对实习教学情况进行评价;院级实习督导检查应覆盖本院所有实习环节。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组织相关人员不定期前往实习单位现场调研,更深入了解实习教学状况,及时解决实习教学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章 实习教学研究与教学建设
第二十二条 探索实习教学新模式,特别是探索校内与校外、 实体与仿真、认知与实操相结合的实习教学模式。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习教学内容;建设反映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手段更新、教学条件升级要求的实习教材;加强教学标准研究与建设,优化实习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校本科学生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管理办法》(工程大教字〔2011〕33号)和《我校校外实习管理办法》(西工程大教字〔2019〕41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 我校分散实习申请表
2. 毕业实习计划、总结、学生日记、报告等内容要求
3. 实习单位评价表
4. 我校学生外出实习安全责任书
5. 我校学生外出实习安全应急处理程序
我校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