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我校关于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实施意见》(工程大校字﹝2012﹞22号),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诚信实干、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进一步完善我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规范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程序,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秉持“学生中心、成果导向、持续改进”的理念,强调以学生为中心,教学设计与实施要以学生接受教育后所取得的学习成果为导向,同时建立有效的教学质量评价和持续改进机制。
(二)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应遵循全程性原则和多样性原则。对课程的评价应贯穿课程教学全过程,对教师的评价应覆盖教学生涯全过程,对学生的评价应包括在校生和毕业生。充分发挥不同评价主体在评价工作中的优势和特色,建立“校内/校外”评价,“学生/教师”评价,“学校/院系”评价等有效集成的质量评价体系。
(三)持续改进工作应遵循针对性原则和发展性原则。凡是在质量监控与评价过程中出现的明显问题,必须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并在之后的教学过程中持续跟踪其效果,形成“运行一评价一反馈一改进一再评价”的闭环管理。持续改进工作应以学生素质不断提高、教师教学能力不断发展为导向,使教学质量始终处于循环上升过程,实现师生共同发展。
二、组织体系
(一)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在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指导下,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就业工作处等职能部门以及各学院(部)和系(教研室)负责组织与实施。
(二)学校建立由课堂教学网上评教制度、毕业生就业质量跟踪调查制度、教学督导工作制度、领导干部听课制度、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制度等构成的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体系。
(三)各学院(部)建立学院(部)领导、各系(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以及授课教师的各级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机制,并充分发挥教授委员会、二级教学督导的指导和督查功能。
三、主要评价内容
(一)师德师风情况。主要包括教师在执教生涯中的理想信念、职业道德、言行规范、遵章守纪和社会责任感等,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专业与课程建设。主要包括专业培养目标的合理性,毕业要求对培养目标的支撑度,课程体系对毕业要求的支撑度,以及课程目标达成度等。
(三)教育教学水平。主要包括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计划执行、课堂管理、教学方法、教学研究等。
(四)学生学习状况。主要包括学生道德修养、学习态度、课堂纪律、考风考纪以及学风、班风、室风等。
(五)教学运行与效果。主要包括教学和质量保障体系运行的有效度,教学资源条件的保障度,学生和社会用人单位的满意度等。
(六)其他涉及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的相关事项。
四、主要评价措施
(一)每学期定期开放学生网上评教系统,引导学生从师德师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对本学期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独立地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数据库,对毕业生就业质量展开多种形式的跟踪调查,及时了解用人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发布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三)设立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织,对全校教学运行、教学改革、教风学风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价,定期编制、发布教学督导工作通报。
(四)学校党政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学院(部)党政领导深入教学一线进行教学质量的调研与评价工作,切实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
(五)根据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督导评价数据,学校每学年组织开展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从教学效果和教学水平、教学改革、日常教学规范等方面对任课老师进行综合评价。
(六)为建立教学质量评价中的多向信息收集机制,学校在门户网站上公布教务处处长信箱,由教务处负责在线收集和整理学、教、管各方面的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向相关学院(部)、部门进行信息反馈。
五、持续改进
(一)建立由课程、系(教研室)、学院(部)、学校构成的教学质量持续改进工作体系。
1. 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针对质量评价信息、课程目标达成等情况对教学方式方法、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计划等适时改进,并对改进情况进行自评,自评结果由教师所在系(教研室)审核。
2. 各系(教研室)应对人才培养方案所涉及的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等进行定期改进,对专业课程持续改进情况给予跟踪和评价。
3. 学院(部)应逐步完善和加强教学管理评价及持续改进工作,对各专业培养目标、课程教学大纲、教师教学水平、专业办学条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整改过程和效果予以跟踪、再次评价,形成闭环。
4. 教务处对教学信息建立备案制,对突出问题的持续改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各学院(部)人才培养质量监督工作,在各学院(部)持续改进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动态调整;实现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监测,完成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二)对于教学评价中教学质量问题较为突出的教师,相关学院(部)应和教师本人共同制定教学能力改进方案,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价。对长期存在较为严重教学质量问题的教师,学院(部)应制定限期整改方案。对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教师,本着对学生负责的原则,学院(部)可考虑暂停其相应的教学工作。
(三)对于教学评价中反映出的学生学风问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和相关学院(部)共同制定和实施学风改进计划,并对改进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价。
(四)对于教学评价中反映出的教学管理及后勤保障服务问题,教务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相应职能部门,由其负责制定和实施改进方案,并对改进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价。
(五)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机制,对反馈的教学信息要及时核查、处理、答复,并在后续工作中加以改进,改进过程及改进效果要有跟踪、有记录。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我校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