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学校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激励研究生的创新精神,调动导师积极性,进一步做好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推荐工作应坚持质量意识,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坚持标准、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二条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评选范围为当年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涉密论文除外)。
第三条 学位论文符合学术规范,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格式规范。学位论文作者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无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按“优秀学术型学位论文”和“优秀专业学位论文”两类进行。优秀学术型学位论文评选篇数一般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数的5%,优秀专业学位论文评选篇数一般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数的3%。
1. 优秀学术型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为:
(1)论文选题为本学科重要问题,在理论、方法或实际应用上有所创新,研究成果突出,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2)论文体现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体现了作者具有较好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综合考虑外审专家、答辩委员会等意见,原则上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及答辩成绩平均分均为85分及以上。
(4)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在公开出版刊物上已发表至少1篇(若在SCI、SSCI、A&HCI、EI、CSSCI源刊上发表,录用通知即可)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核心期刊学术论文。
2. 优秀专业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为:
(1)论文选题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理论联系实际,能有效运用相关领域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对专业领域的实践问题进行探索,并提出科学合理的策略或方法,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行业应用价值。
(2)论文主题明确,论点清晰;论据充分、材料详实;调研、实验、设计等方法先进可行;文字表达精练,引证规范。
(3)综合考虑外审专家、答辩委员会等意见,原则上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及答辩成绩平均分均为85分及以上。
(4)在学期间必须有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 学校成立“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组长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研究生院、科技处、图书馆、纪委办公室等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导师代表组成。各学院成立本单位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组织和初评、推荐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依据本办法相关要求,结合本单位研究生规模、学科专业特点等情况制定本单位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初评办法,并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条 评选程序
1. 研究生院依据省学位办论文抽检和学校论文抽检的结果及各学院当年毕业生人数,分配推荐名额。
2. 符合申报条件的研究生提出申请,由导师同意推荐,提交相关支撑材料,参加学院组织的初评。
3. 各学院按照本单位的评选办法,在规定时间按照推荐名额进行评选,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推荐名单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相关支撑材料上报研究生院复核。
4. 学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小组审议各学院推荐名单及支撑材料,并将拟定名单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即确定为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第八条 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获得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分别给予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并优先推荐参加上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
第九条 被评为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若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